提留款的概念和实践并非由单一的个人提出,而是随着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逐渐形成的一种制度安排。在人民公社时期,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为了维持集体生产和提供公共服务,设立了“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这些资金来源主要是通过集体内部的积累而非直接向农民征收。
在1980年代初期,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俗称大包干)的推行,农业生产方式从集体转向个体农户,原有的集体收入来源消失。为了保证村级组织的基本运作和服务供给,政府开始实行向农户收取提留款的做法。这项措施实质上是以附加税的形式与农业税一同收取,旨在为村集体筹集必要的运营资金。
具体到政策层面,提留款作为一项正式制度的确立和发展,是中央政府为了适应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需求而逐步推出的。特别是在2002年全国范围内的农村税费改革中,提留款被取消,这是对之前存在的各种不合理收费的一次重大调整。因此,可以说提留款最初是由国家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提出的,并非某一个具体的个人所倡导。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提留款本身不是由某一个人提出,但其背后的理论基础和支持者包括了众多经济学家、社会学家以及政策制定者,他们共同推动了这一制度在中国特定历史时期的实施和发展。对于提留款的具体执行细节,如比例、用途等,则可能涉及到地方各级政府的具体规定和操作。总的来说,提留款的出现和发展反映了国家试图平衡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之间关系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