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标串标罪在我国的刑法中并没有单独列为罪名,而是被归类为“串通投标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串通投标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 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直接经济损失:如果串通投标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 2.中标项目金额:中标项目金额:如果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 3.非法手段:采取威胁、欺骗或贿赂等非法手段:如果串通投标行为中采取了威胁、欺骗或贿赂等非法手段,应予立案追诉
- 4.行政处罚后重复犯罪:行政处罚后重复犯罪:如果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应予立案追诉
- 5.接近数额标准:接近数额标准:如果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 6.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对于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予立案追诉
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 自然人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总结
串通投标罪的立案标准主要涉及经济损失、违法所得、中标项目金额、非法手段、行政处罚后重复犯罪等方面。如果符合上述任一条件,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