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价格低于多少构成恶意竞争”的认定,我国法律并未设定统一的价格比例标准,而是以成本价为核心判定依据,同时需结合主观意图及市场影响综合判断。具体规则如下:
一、核心判定标准:是否低于成本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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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任何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一般商品销售领域,若销售价格低于成本,可能被认定为恶意竞争行为。 -
法律后果
低于成本价的销售或投标可能被视为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利益,甚至导致合同无效或面临行政处罚。
二、其他辅助判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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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相压价行为
通过降低商品/服务质量、虚标等级等手段变相压低价格,即使未明确低于成本价,也可能被认定为价格违法行为。 -
主观意图
需证明经营者存在排挤竞争对手、独占市场的故意。例如,短期低价促销若无排他性目的,通常不构成恶意竞争。 -
政府采购中的特殊情形
在政府采购中,若报价低于预算金额10%但未低于成本价,仅凭此比例不能直接认定为恶意低价竞争,需结合履约能力、行业成本数据等综合判断。
三、恶意竞争的立案与追责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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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门槛
恶意低价竞标若导致国家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造成单位破产、停业超6个月,可立案追诉。 -
行政处罚依据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明确,对以低于成本价销售或变相压价的行为,可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
四、实务建议
- 企业合规:投标或定价前需进行详细的成本核算,确保报价覆盖合理成本及利润空间。
- 争议应对:若被质疑低价竞争,需提供成本构成证明(如原材料、人工、管理等费用清单)以自证合法性。
综上,恶意竞争的核心在于价格是否低于成本价及是否存在排挤竞争的主观意图,而非简单的价格比例数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