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搜索材料和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低于成本价的认定27号令”的具体内容如下:
1. 法律依据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7号)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关于低于成本价投标的认定和处理方法
2. 认定方法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如果收到关于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的书面质疑材料,或者发现投标人的综合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具体步骤
- 1.分类标底价格:不可竞争费用:如规费、税金等,直接计入成本。有限竞争费用:如人工工资、材料费、机械使用费、措施费等,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如技术手段、施工方案、材料采购渠道、人工工资标准等。完全竞争费用:如施工利润、企业管理费等,从标底价格中扣除
- 2.调整有限竞争费用: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材料的权威性、可信度以及当地的价格水平、市场供求、竞争状况,对有限竞争费用进行调整。如果材料不充分或不合理,则不予调整
- 3.计算企业个别成本:将不可竞争费用与调整后的有限竞争费用相加,得到投标人的企业个别成本。如果投标报价低于认定的企业成本,则按废标处理;否则,认定为合理低价
4. 法律后果
如果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5. 其他相关规定
- 提出异议的时间:投标人认为存在低于成本价投标情形的,可以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并在评标完成前向提交书面材料
- 无效情形:根据实施条例与27号令相关规定,投标人认为存在低于成本价投标情形的,在评标期间提出无效
6. 司法实践
在司法实践中,低于成本价中标的合同效力认定并无统一标准,但通常认为如果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且投标人无法提供合理说明或证明材料,法院可能会认定该合同无效
7. 国际比较
国外法律对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的规范主要体现在禁止无正当理由的掠夺性定价行为。例如,美国《罗宾逊-帕特曼法》和《谢尔曼法》对价格歧视和垄断行为进行规范,欧盟竞争法将掠夺性定价视为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行为的一种表现
27号令对低于成本价投标的认定和处理提供了详细的指导,强调了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的重要性和责任,并要求投标人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以支持其投标报价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