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是我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和控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以下是该标准的详细介绍:
1. 标准简介
- 标准名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 发布日期:1996年4月12日。
- 实施日期:1997年1月1日。
- 制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结合我国原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及相关行业性排放标准制定。
2. 标准内容
- 污染物种类: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 指标体系:包括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 执行要求:明确了标准执行中的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
3. 适用范围
- 固定污染源: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和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 行业性标准: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火电厂、锅炉、工业炉窑等特定行业执行各自行业性排放标准(如GB1322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其他未明确规定的行业均执行本标准。
4. 历史意义
- 替代标准:GB16297-1996取代了多个旧标准,如GB3548-83《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6-84《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 行业影响:为规范我国固定式污染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提供了统一依据,在环境保护和污染控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5. 最新动态
尽管GB16297-1996已实施多年,但根据生态环境部的解释,目前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固定式柴油发电机污染物排放标准,其排放控制仍可参照GB16297-1996执行。
总结
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是我国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重要综合性标准,其规定了33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并对执行提出了具体要求。该标准适用于大部分固定污染源,并在行业中起到了规范和指导作用。如果您需要更详细的内容,可以参考生态环境部或相关标准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