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是为防治区域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进一步降低大气污染源的排放强度、更加严格地控制排污行为而制定并实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其控制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领先程度,适用于重点地区。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大气特别排放限值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
- 适用范围: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 65t/h 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
- 特别排放限值:
- 燃煤锅炉:颗粒物 30mg/m³,二氧化硫 200mg/m³,氮氧化物 200mg/m³,汞及其化合物 0.05mg/m³,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1。
- 燃油锅炉:颗粒物 30mg/m³,二氧化硫 100mg/m³,氮氧化物 200mg/m³,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1。
- 燃气锅炉:颗粒物 20mg/m³,二氧化硫 50mg/m³,氮氧化物 150mg/m³,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1。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
- 适用范围:适用于水泥工业生产过程中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水泥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 特别排放限值:
- 颗粒物: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煤磨及收尘器等设备排放限值为 20mg/m³;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排放限值为 10mg/m³。
- 二氧化硫:一般地区为 100mg/m³,重点地区为 50mg/m³。
- 氮氧化物(以 NO₂计):一般地区为 320mg/m³,重点地区为 200mg/m³。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2012)
- 适用范围:适用于钢铁烧结、球团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 特别排放限值:
- 颗粒物:烧结机头、球团焙烧设备排气筒排放限值为 20mg/m³;其他生产设备排气筒排放限值为 10mg/m³。
- 二氧化硫:一般地区为 200mg/m³,重点地区为 50mg/m³。
- 氮氧化物(以 NO₂计):一般地区为 300mg/m³,重点地区为 180mg/m³。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
- 适用范围:适用于石油炼制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石油炼制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 特别排放限值:
- 颗粒物:催化裂化装置再生烟气排放限值为 30mg/m³;其他工艺加热炉、催化重整装置加热炉等排放限值为 20mg/m³。
- 二氧化硫:硫磺回收装置尾气排放限值为 400mg/m³;其他工艺加热炉等排放限值为 100mg/m³。
- 氮氧化物(以 NO₂计):催化裂化装置再生烟气排放限值为 200mg/m³;其他工艺加热炉等排放限值为 100mg/m³。
- 挥发性有机物:工艺加热炉有机热载体炉排放限值为 50mg/m³;污水处理场、循环水场等排放限值为 100mg/m³。
不同地区也会根据自身的环境状况和环保要求,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如四川省、上海市、汕尾市等都发布过相关公告,对特定行业或区域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如果你想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以继续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