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等。这些标准针对不同的行业和规模设定了具体的排放限值,并且根据国家法律和地方政策不断更新和完善。以下是关于河北省大气综合排放标准限值的一些详细信息:
颗粒物(PM)
对于颗粒物的排放,河北省的标准包括了对PM2.5和PM10两个指标的规定。其中,火电厂和工业锅炉的颗粒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每立方米30毫克,而汽车尾气的颗粒物排放浓度则要求不超过每立方米5毫克。
二氧化硫(SO2)
在二氧化硫的排放上,燃煤电厂和燃煤工业锅炉的排放浓度被限制在每立方米100毫克以内;燃油电厂和燃油工业锅炉的要求则更为严格,不得超过每立方米50毫克。
氮氧化物(NOx)
对于氮氧化物的排放,河北省规定火电厂和工业锅炉的排放浓度不应超过每立方米200毫克;而对于汽车尾气而言,这一数值被设定为每立方米40毫克。
臭氧(O3)
臭氧是一种二次污染物,通常由其他污染物如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在阳光下反应生成。河北省对不同行业的臭氧排放有不同的要求。例如,汽车尾气中臭氧的排放浓度不得超过每立方米200毫克;而对于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臭氧排放,则要求不超过每立方米50毫克。
挥发性有机物(VOCs)
河北省针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制定了专门的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该标准对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设定了严格的排放限值,并对部分行业提出了最低去除效率的要求。
其他特定行业的排放标准
除了上述的一般性规定外,河北省还针对特定行业发布了更具体的标准。例如,《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餐饮服务单位的油烟排放限值进行了细化,大、中、小型餐饮服务单位分别执行1.0mg/m³、1.2mg/m³、1.5mg/m³的排放限值,并增加了非甲烷总烃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10mg/m³。
河北省也对钢铁工业实施了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以进一步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实施与监督
为了确保这些标准得到遵守,河北省不仅加强了对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准入管理,还通过定期监测和不定期检查来监督现有污染源的排放情况。同时,河北省鼓励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和设备,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以从根本上降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
河北省的大气综合排放标准限值覆盖了从传统能源消耗到现代服务业等多个领域,旨在通过严格的法规和技术手段实现空气质量的持续改善。随着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推进,未来这些标准可能会根据最新的科研成果和技术进步进行适时调整。如果您需要了解某个特定领域的最新排放标准或具体要求,建议查阅最新的官方文件或联系当地环保部门获取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