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组织废气监测技术规范主要包括以下要点:
一、监测依据标准
- 核心规范文件
-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5-2000),明确监测流程、气象条件判定、点位设置等要求。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规定污染物限值及周界外监控点布设原则。
- 其他专项标准:如《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等。
二、监测布点原则
- 点位类型与数量
- 需设置1个参照点(上风向)和3~4个监控点(下风向或周界外)。
-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监控点位于下风向2~50米范围内最高浓度处;其余污染物(如VOCs、恶臭)监控点位于周界外10米内最高浓度处。
- 布点依据
- 需结合气象条件(风向、风速、稳定度)判定监测时机,不满足条件时需调整或取消。
- 厂房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门窗或通风口外1米、地面1.5米以上,不完整厂房则设于操作工位下风向1米处。
三、监测方法与设备
- 直接监测技术
- 移动监测车、便携式检测仪用于现场快速检测VOCs及颗粒物浓度。
- 无人机搭载设备监测高空或难以到达区域。
- 间接估算方法
- 物料衡算法(基于原料使用量推算逸散量)、排放系数法(参考行业通用系数)、大气扩散模型(如AERMOD)反推源强。
四、监测人员要求
- 现场采样需至少2名持证上岗人员共同完成,确保过程规范可追溯。
- 持证人员负责指导无证人员操作,并对监测质量负责。
五、采样频次与记录
- 采样要求
- 恶臭污染物:连续排放源每2小时采样1次,共4次;间歇排放源在浓度最高时段采样3次以上。
-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连续1小时采样或1小时内等间隔采集3~4个样品。
- 数据记录
- 需详细记录气象条件、监测时间、点位坐标、仪器参数等信息,确保可追溯性。
六、结果评价与质控
- 评价标准:监控点与参照点1小时平均浓度差值(颗粒物等)或周界外浓度限值(VOCs等)。
- 质控措施:采用物联网传感器网络、高清摄像头AI识别扬尘等技术辅助监测,并执行实验室样品交接与分析方法验证。
七、应用场景
- 用于环境管理(划定重点监管区域)、企业合规性评估、污染溯源及治理技术效果验证。
以上规范通过综合技术导则、排放标准及现场操作细则,确保监测数据的科学性、合规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