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是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而制定的国家标准,旨在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无组织排放的控制和管理。该标准规定了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工艺过程、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等多个环节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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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适用于工业企业中涉及VOCs的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等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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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情况:对于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文件所列控制要求的,可采取其他等效污染控制措施,并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或依据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执行。
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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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料储存:要求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罐或储库中。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室内或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露天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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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料转移和输送:液态VOCs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固态VOCs物料应采用密闭输送设备;粉状VOCs物料应采用密闭储存和输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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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过程:涉及VOCs物料的工艺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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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企业应定期对设备与管线组件进行泄漏检测,并及时修复泄漏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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敞开液面:废水集输、储存和处理设施应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加盖密闭,减少VOCs的无组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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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收集处理系统:企业应建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VOCs废气进行有效收集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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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污染监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污染监控体系,对厂区内及周边的污染情况进行实时监测。
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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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企业: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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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企业: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意义
该标准的实施有助于减少VOCs的无组织排放,降低对大气环境的污染,保护人体健康,同时也有助于推动企业采用更环保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促进绿色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