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关于生育津贴和产假的规定,产前休假天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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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产前休假天数
女职工生育可享受 15天产前休假 ,用于产前准备和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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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延长
若遇难产(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等),产前休假可增加 15天 ,总产假为 3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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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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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胞胎生育每多1个婴儿,产前休假增加 1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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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生育时已领取《独子证》,产前休假可延长至 41.7天 (12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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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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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休假天数以实际生育情况为准,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缩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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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生育津贴时,以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为基数,乘以实际休假天数。
以上信息综合了国家法律法规及深圳市最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