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第二十七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女方怀孕期间,男方可以享受产前检查陪护假五天;在女方分娩后,男方可以享受护理假二十五天
以下是具体规定的详细说明:
- 1.产前检查陪护假:女方怀孕期间,男方可以享受五天的产前检查陪护假
- 2.护理假:女方分娩后,男方可以享受二十五天的护理假
- 3.育儿假:自新《条例》施行之日起,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含依法收养子女、继子女)的夫妻,在子女0-3周岁期间,每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分别累计享受育儿假10天。
其他相关信息:
- 陪产假是否包含法定节假日:陪产假是以日历天数计算,不会因为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延后
- 陪产假是否可以分开休:广西并没有对此进行明文规定,但劳动者可以与单位协商解决。如果单位同意,男方可以分开休陪产假
- 工资和津贴: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发放;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参照生育保险标准发放
总结:
- 产前检查陪护假:5天
- 护理假:25天
- 育儿假:每年10天(子女0-3周岁期间)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男性在妻子怀孕和分娩期间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鼓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育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