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生育条例最新规定
生育登记制度
- 生育登记:实行生育登记制度,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通过生育登记平台进行网上登记,也可以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委托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行登记。
生育假期
- 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分娩后,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以外,一孩增加产假六十天,二孩增加产假七十天,三孩增加产假八十天。
- 育儿假:在子女0-3周岁期间,每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分别累计享受育儿假10天。
- 男方护理假:男方在女方产假期间可以分散休,也可以连续休,累计不超过二十五天。
- 产前检查陪护假:根据产前检查的需要可以分散休,也可以连续休,累计不超过五天。
生育保险
- 生育保险报销:对生育保险报销对象首次取消孩次限制,生育四孩及以上家庭也可以获得生育保险保障。
- 生育保险待遇:删除了“违反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治疗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等的医疗费用”等条款,取消了部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限制性条件,提高了政策包容性。
生育支持措施
- 托育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3岁儿童,延长在园时长,以缓解婴幼儿照护难题。
- 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府应加大对企业的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企业因延长产假和陪产假而产生的经济负担。
其他规定
- 禁止歧视: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以上是广西生育条例的最新规定,旨在通过提供更多的生育假期和支持措施,鼓励家庭生育,优化人口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