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广西产假规定主要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具体内容如下:
- 产假天数: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分娩后,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以外,一孩增加产假 60 天,二孩增加产假 70 天,三孩增加产假 80 天。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即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女职工生育假,女职工生育享受 98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
- 一孩:顺产为 98 + 60 = 158 天;难产则为 158 + 15 = 173 天。
- 二孩:顺产是 98 + 70 = 168 天;难产是 168 + 15 = 183 天。
- 三孩:顺产为 98 + 80 = 178 天;难产为 178 + 15 = 193 天。
- 流产产假:女职工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15 天产假;怀孕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42 天产假。
- 育儿假:自新《条例》施行之日起,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含依法收养子女、继子女)的夫妻,在子女 0 - 3 周岁期间,每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分别累计享受育儿假 10 天。“每年” 指以子女生日当天至下一周岁生日的前一天。例如,孩子 2022 年 3 月 18 日出生,在孩子满 3 周岁前,每年 3 月 18 日至次年 3 月 17 日算一年。
男方享受护理假 25 天。产假、哺乳假应连续休,假期按自然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