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广西体制内女职工的产假天数如下:
- 1.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 2.广西壮族自治区增加的产假:一孩:增加产假60天二孩:增加产假70天三孩:增加产假80天
具体计算方式:
- 一孩:98天(国家规定)+ 60天(广西增加)= 158天
- 二孩:98天(国家规定)+ 70天(广西增加)= 168天
- 三孩:98天(国家规定)+ 80天(广西增加)= 178天
其他相关政策:
- 哺乳假: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可以申请不超过12个月的哺乳假,期间工资按总额的80%发放。
- 育儿假:自新条例施行之日起,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0-3周岁期间,每年可享受10天的育儿假。
总结:
广西体制内女职工的产假天数根据生育胎次不同,分别为158天(一孩)、168天(二孩)和178天(三孩),并且在产假期满后还可以申请哺乳假和育儿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