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和相关规定,广西女职工的生育假期主要有以下几点:
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广西增加的产假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分娩后,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以外,还享受以下增加的产假:
- 一孩增加产假60天
- 二孩增加产假70天
- 三孩增加产假80天。
这也意味着,广西女职工生育一孩、二孩、三孩可以享受的生育假期(俗称“产假”)分别为158天、168天、178天。
育儿假
夫妻双方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分别累计享受育儿假10天。育儿假中的“每年”指以子女生日当天至下一周岁生日的前一天。
哺乳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享受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其工资、津贴、补贴按照总额的百分之八十核发。
产前检查陪护假
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享受产前检查陪护假5天。
男方护理假
女方分娩后,给予男方护理假25天。
以上就是广西女职工生育假期的相关规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