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生育产假最新规定如下:
- 女方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分娩后,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以外,一孩增加产假 60 天,二孩增加产假 70 天,三孩增加产假 80 天。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为女职工生育享受 98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例如,生育一孩且顺产的女方,可享受产假 98 + 60 = 158 天;生育二孩且难产的女方,可享受产假 98 + 70 + 15 = 183 天;生育三孩且生育多胞胎(如双胞胎)的女方,可享受产假 98 + 80 + 15 = 193 天。
- 男方假期: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享受产前检查陪护假 5 天;女方分娩后,男方享受护理假 25 天。
- 育儿假:自新条例施行之日起,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含依法收养子女、继子女)的夫妻,在子女 0 - 3 周岁期间,每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分别累计享受育儿假 10 天。
- 哺乳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享受不超过 12 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其工资、津贴、补贴按照总额的 80% 核发,享受哺乳假的职工,不影响晋级、工资调整和工龄计算。
广西的生育假包括产前检查陪护假、产假、男方护理假、育儿假、哺乳假等,假期按自然日计算。产假、哺乳假应连续休,产前检查陪护假根据产前检查的需要可以分散休,也可以连续休,累计不超过 5 天。男方护理假在女方产假期间可以分散休,也可以连续休,累计不超过 25 天。每年的育儿假可以分散休,也可以连续休,应在当年休完,不结转至下一年;同期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子女未满 3 周岁的,育儿假不叠加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