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实际工程量减少超过15%时,工程价款和相关费用需要进行调整。以下是具体的调整原则、依据以及注意事项:
1. 调整原则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第9.6.2条的规定,当实际完成工程量较招标工程量减少超过15%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例如:
- 假设原招标工程量为1000单位,实际完成工程量为850单位(减少了15%),则剩余850单位的综合单价需要按原单价的1.1倍调整。
2. 合同约定
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量变化时的价格调整方式,则应优先按照合同条款执行。例如:
- 合同可能规定,减少工程量超过10%时,单价调整系数为1.08,则按照该系数调整。
3. 综合单价调整
- 调整基准:综合单价的调整应以控制价的综合单价为基础,而不是投标价的综合单价。
- 特殊情况:当工程量变化超过±15%,且投标综合单价超过控制价的±15%时,投标人的综合单价可能作废,全部以控制价单价为基础调整。
4. 措施项目费用调整
如果工程量的变化导致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如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则:
- 工程量增加时,措施项目费用调增;
- 工程量减少时,措施项目费用调减。
5. 实际案例
例如,某工程中:
D工作实际完成工程量减少20%,超过15%,其结算价款计算公式为:
结果为675.24万元。F工作实际完成工程量减少20%,超过15%,其结算价款计算公式为:
结果为93.23万元。
6. 注意事项
- 如果工程量减少是由于业主(甲方)的原因造成的,承包商(乙方)可以要求调整合同价格,以弥补因工程量减少导致的成本增加或利润减少。
- 在实际操作中,应核实工程量变化的具体原因,并与合同条款和规范要求相结合,确保调整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通过以上原则和案例分析,可以更清晰地了解实际工程量减少超过15%时的处理方式。如需进一步帮助,请随时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