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调整规范,工程量减少15%时的计算规则如下:
一、判定标准
- 工程量减少幅度以原合同清单工程量为基准计算
- 判定公式:(原清单工程量 - 实际完成工程量)/原清单工程量 ×100% ≥15%
二、调整规则
-
15%以内的减少量
按原合同单价执行结算
计算公式:原清单工程量×85%×原单价 -
超过15%的减少部分
需调整单价,存在两种处理方式:
(1) 按原单价115%结算
(2) 由承包人提出新组单价,经双方协商确认
计算公式:超出部分工程量×调整单价
三、执行优先级
- 优先执行合同约定的调价条款
- 合同无约定时,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执行
四、示例说明
假设原清单量1000m³,合同单价100元/m³,实际完成800m³(减少20%)
- 基准量计算:1000×85%=850m³
- 实际完成量800m³ < 基准量850m³,需分两部分结算:
- 850m³以内部分:800m³×100元=80,000元
- 超出减少量(15%外):850-800=50m³
- 若合同约定按115%调整:50m³×115元=5,750元
合计结算价:80,000+5,750=85,750元
五、注意事项
- 新组单价需提供成本测算依据
-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量减少时,可主张补偿费用
- 需通过双方书面确认调整单价后方可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