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25年最新版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 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
-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
-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其他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 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并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七条
- 公开招标: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 邀请招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可以邀请招标:
-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第八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
- 资格预审: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 资格后审: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投标函。
2.投标报价。
3.施工组织设计。
4.项目管理机构。
5.拟分包项目情况。
6.投标保证金。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十五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评标过程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十六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招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
2.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排挤其他投标人。
3.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贿赂、谋取私利。
4.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新规动态
1.吉林省:全面推行“双盲”评审与全流程电子化,评标专家随机抽取,投标文件隐去企业信息。
2.陕西省:试行“暗标”评审,技术标部分隐去投标人信息,推广网络远程异地评标或席位制分散评标。
3.河北省:政府采购“双盲”评审全面实施,技术及商务文件不得出现供应商标识信息。
4.山东省:招标人自主权与信用减免,推广电子保函替代保证金,信用良好企业可减免投标保证金。
5.湖南省:严禁政府项目垫资建设,禁止以特定业绩、奖项作为投标加分条件。
6.北京市:试行“评定分离”,招标人可自主定标,但需对评标结果可追溯性负责。
7.山西省:资质管理与分级监管,政府及国有单位投资80万元以上项目必须招标。
8.上海市:城市业余联赛市场化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模式,全流程线上操作。
9.广东省:环卫服务全流程电子化,远程开标、线上提交文件,鼓励中小企业独立参与。
政策解读
1.数字化与透明化:多地推行的“双盲”评审、远程异地评标等技术手段,显著提升招投标透明度。
2.信用体系与中小企业扶持:信用体系与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深化,多地预留40%份额支持中小企业,首付款比例提高至30%。
3.绿色采购与资质管理:政策导向从“重速度”转向“重质量”,推动行业低碳转型。
案例与建议
1.案例: 雄商高铁河南段:采用远程评标,专家库覆盖全国,要求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及200公里高铁业绩。 洛阳市医疗设备采购:预算1530万元,采用信用承诺制,中小企业免缴保证金。
2.建议: 技术适配:提前升级电子投标系统,确保兼容性。 资质管理:企业需提前录入A级业绩至全国监管平台,避免突击核查风险。
结论
2025年实施的《招投标法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了招标投标活动,强调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通过数字化手段提升透明度和效率。同时,政策对中小企业提供了更多支持,推动了绿色采购和资质管理的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