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零售药店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资格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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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有效的《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并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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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 ,严格规范药品进货渠道,健全药品质量保证制度,确保供药安全、有效,提高药品供应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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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价格和计量政策 ,并定期接受物价和计量部门的监督、检查,没有违反政策规定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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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具有保证及时供应基本医疗用药的能力 ,所缺药品能在当日配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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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西(中)药学技术人员 ,并保证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其它营业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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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 ,并制定与社会保险机构日常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和使用必要的管理设备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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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 ,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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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 ,应当按规定配备与经营范围和品种相适应的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
这些条件旨在确保定点零售药店能够安全、有效地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