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1. 总则
- 适用范围:参加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 目的:保障职工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障。
- 主管单位: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经办单位为河南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省医保中心)。
2. 基金筹集和管理
- 基金构成:
-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 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 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
- 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 缴费比例:
-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缴纳生育保险费。
- 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确定。
3. 生育保险待遇
- 生育医疗费用:
- 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限额标准支付:
- 产前检查(围产保健):800元/例。
- 正常分娩:省级医院2200元/例,市级医院2000元/例。
- 异常分娩(难产):省级医院2800元/例,市级医院2600元/例。
- 剖宫产:省级医院4500元/例,市级医院4300元/例。
- 剖宫产的同时做其他相关妇产科手术:5000元/例。
- 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限额标准支付:
- 放置、取出宫腔内节育器(含检验费):省级医院150元/例,市级医院130元/例。
- 输精管结扎术(含检验费):省级医院1200元/例,市级医院1000元/例。
- 输卵管结扎术(含检验费):省级医院2600元/例,市级医院2400元/例。
- 输精(卵)管复通术(含检验费):省级医院4000元/例,市级医院3800元/例。
- 早期妊娠需在门诊终止妊娠(含孕情检查、检验费):省级医院300元/例(特殊情况除外),市级医院280元/例。
- 12周以上住院终止妊娠:省级医院1000元/例,市级医院800元/例。
- 引产:省级医院1500元/例,市级医院1300元/例。
- 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限额标准支付:
- 生育津贴:
- 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在下列法定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
- 妊娠满28周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90天的生育津贴。
- 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 妊娠满8周不满12周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不满8周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 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计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 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在下列法定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
4. 报销条件和流程
- 报销条件:
- 参保职工生育前连续缴费满9个月的,在法定产假期满时才可以申领围保费用及生育津贴。
- 生育前连续缴费不满9个月的参保职工,生育后需连续缴费满12个月才能申领围保费用及生育津贴。
- 报销流程:
- 在省直生育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做计划生育手术是直接报销医疗费的。
- 在异地生育或做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申请报销医疗费。
- 线上申请:通过“河南医保”小程序,选择相应的生育待遇服务模块进行申请。
- 线下申请:准备相关病历资料、发票、费用明细等,填写申请表,交到河南省政务服务大厅。
5. 其他规定
- 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生育保险医疗服务由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
- 转诊、转院:职工因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需要转诊、转院的,按照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相关规定办理。
- 法律责任:对虚报、冒领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等行为,将依法追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为河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具体执行时请以最新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