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在建工程减值损失一经确认, 不得转回 。以下是具体说明:
一、资产减值的不可逆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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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限制
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模式)、长期股权投资、无形资产、开发支出、商誉等资产的减值损失,均属于不可逆性损失,确认后不得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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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减值的特殊性
信用减值损失作为损益类科目,其变动直接影响利润表,但与资产减值损失反映的经济实质不同。
二、在建工程减值的特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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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值测试条件
当在建工程出现长期停建且未来3年不恢复建设、技术落后或经济利益高度不确定等情形时,需进行减值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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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值准备的不可逆性
即使后续项目进展顺利或市场环境改善,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仍需保留,不得转回。
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的补充说明
国际准则对在建工程减值有更灵活的判断标准,但中国会计准则仍遵循“一经确认不可转回”的原则。实际操作中,若原减值原因消失且可收回金额回升,需通过未来经营业绩体现,而非直接转回减值准备。
综上,在建工程减值损失不可转回,企业需在财务报表中真实反映其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