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工程量在审计中被发现多计时,处理方式需根据合同条款和实际情况综合判断,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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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差调整条款
若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工程量增减的调整方式(如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固定比例调整等),则直接按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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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变更责任条款
因设计单位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增加,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第26条规定,设计单位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价款增加额。
二、合同未约定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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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实际工程量结算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若合同未约定量差调整,结算应基于实际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承包人可要求按实际量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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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计价规范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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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工程量增加属于正常施工范围内的合理变更,可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计价规范》(GB50510)调整单价或综合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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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如材料浪费、施工误差)导致的工程量增加,则需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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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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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蔽工程验收
审核时需重点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确保工程量计算依据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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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变更程序
任何设计变更需经监理和投资人同意并办理签证,未经程序的变更不计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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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合理性审核
审核时需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判断工程量增加是否合理,避免因片面审计导致不公。
四、争议解决途径
若双方对处理方式存在争议,可优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据以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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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或诉讼 :根据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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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投诉 :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要求其介入调查处理。
综上,工程量多计的处理需以合同条款为基础,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和规范要求,确保处理结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