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部分在 2001 年实施或与 2001 年相关的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情况:
- 上海市:2001 年 3 月 1 日起,上海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开始实施《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用人单位按规定从该日起按月向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从 2001 年 1 月 1 日起按月缴纳医疗保险费。2001 年 3 月 19 日起,职工凭《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者定点零售药店配药,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其自负比例和个人自负段、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均按照《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执行。
- 贵阳市:2001 年 10 月,《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 92 号)颁布,标志着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正式启动。
- 河南省:《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管理暂行办法》自 2001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该办法是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委局相关通知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01〕51 号)精神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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