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八十日
黑龙江省的女职工享有 一百八十日的产假 。如果遇到难产或剖宫产等情况,女职工还可以增加产假十五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可增加产假十五日。对于怀孕未满三个月流产的情况,女职工享受二十一日产假;而怀孕满三个月流产的情况,则享受四十二日产假。同时,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的女职工可休假二日,并在术后一周内避免安排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实施输卵管结扎术或复通术的女职工可休假二十日,而放置或取出皮下埋植剂的女职工可休假二日。
这些规定均依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黑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在产假期间,女职工的工资照发,且不影响其聘任、工资调整及职级晋升。
因此,黑龙江省的女职工可以享受至少180天的产假,并且在特定情况下还可以获得额外的产假。这些假期工资将照常发放,且不会影响女职工的职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