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如下:
一、基本生育政策
- 基本原则
坚持国家指导和群众自愿相结合,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实行综合管理。
- 生育限制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
- 生育登记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需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流动人口需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
二、生育服务与保障
- 免费医疗服务
育龄夫妻可免费享受孕情检查、宫内节育器放取及手术、人工终止妊娠等基本项目服务,费用由财政或单位承担。
- 生育津贴与产假
女职工生育津贴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产假天数延长至180天(含15天产前休假),男职工护理假增加至25天。
- 奖励政策
-
独生子女家庭可获一次性奖励2000元;
-
再婚夫妻一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享受同等奖励。
三、法律责任与处罚
- 违规处罚
未依法办理生育证、未采取节育措施或计划外生育的,将面临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并收取每日1-10元的管理费。
- 单位责任
因计划外生育被查的单位,将取消当年评选先进集体资格,并收取每例2000-1万元罚款,相关责任人可能受到行政处分。
四、政策调整
自2016年起,吉林省逐步调整生育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夫妻生育二孩、三孩,并完善相关配套支持措施。2021年进一步优化生育津贴计算方式,确保职工权益。
以上政策综合了国家法律法规与地方实施细则,旨在平衡人口控制与家庭权益,建议符合条件者提前咨询相关部门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