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中国正式将计划生育定为基本国策,并通过一系列政策和措施来实施这一政策。以下是1982年计划生育的主要措施:
- 基本国策的确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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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3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明确提出“计划生育”为基本国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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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9月,党的十二大进一步确认了这一政策,并在同年12月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政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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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通过宣传教育和经济激励等手段,鼓励人们晚婚晚育,减少生育数量,提高生育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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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 :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农村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某些群众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育两胎的,经过审批可以有计划地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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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与限制政策 :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奖励扶助政策,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对于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家庭,建立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提供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支持。
- 立法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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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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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也明文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这些措施的实施,标志着中国正式将计划生育作为基本国策,并通过法律和行政手段来推动这一政策的落实。这一政策在短期内有效控制了人口数量,缓解了社会压力,促进了社会经济发展,但也带来了一些长期的社会问题,如人口老龄化、性别比失衡等。为解决这些问题,中国政府逐步调整政策,如放宽生育限制、鼓励二孩政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