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2月2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这是中国较早的一批关于计划生育的地方性法规之一。该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广东省开始系统地推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为目标。
一、总则
在《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中,第一条明确指出:“计划生育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关系到加速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关系到全民族的健康和繁荣。”这表明了制定计划生育条例的重要性及其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深远影响。同时,也强调了实行计划生育需要结合思想教育与必要的经济、行政措施来共同推动。
二、结婚与生育
对于结婚年龄,《条例》规定男子农村二十五周岁以上、城市二十六周岁以上,女子二十三周岁以上为晚婚;女性二十五周岁以上生育被称为晚育。并且提倡每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并且如果计划安排生育第二胎,则间隔期必须达到四年以上。还特别提到再婚夫妇双方均有孩子或一方已有两个孩子的情况下不得再生育,以及患有遗传性疾病严重影响后代身心正常发育者也不得生育。
三、表扬与奖励
为了鼓励少生优生,《条例》提出了一系列奖励措施。例如,对于终身只生一个孩子的夫妇,在采取有效节育措施并保证不再生育后,可以获得“独生子女优待证”,享受诸如小孩免收托幼费至七周岁、学校免收学费从小学到高中等福利待遇。同时,还有可能获得一次性奖励或其他形式的物质奖励。
四、限制与惩处
针对不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条例》设定了相应的惩罚机制。如对超计划生育的家庭征收超计划生育费,具体金额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旨在通过经济手段抑制非计划内的生育行为。
五、手术假期与保健
考虑到实施节育手术对个人生活的影响,《条例》明确规定了接受节育手术者的休假权益,比如放置宫内节育器可休息三天,输卵管结扎可休息二十一天等,并确保在此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六、附则
最后,《条例》还包括了其他相关条款,如少数民族计划生育的具体要求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等内容。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1980年版)不仅详细规定了如何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而且还通过一系列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了政策的有效落实。随着时间推移和社会变迁,这部条例经历了多次修订和完善,反映了国家对人口问题认识的变化及相应政策调整的需求。这些变化体现了政府不断寻求平衡人口数量控制与促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之间的努力。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随着近年来国家逐步放宽生育限制,包括广东省在内的多个省份已对其地方性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相应修改,以适应新的时代背景下的生育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