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部分,第二十五条规定: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该条款明确了劳动能力鉴定的具体程序,包括专家组成、鉴定依据及特殊情况处理方式。
核心要点总结:
- 鉴定主体: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鉴定;
- 专家组成: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5名相关领域专家;
- 结论依据:以专家组意见为基础作出最终鉴定结论;
- 特殊情形:可委托医疗机构协助诊断以补充鉴定依据。
以上内容与工伤保险条例中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要求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