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检假并不包含在98天的法定产假之内。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这意味着产检假是独立于产假之外的一种假期类型,它是在正常工作时间内进行的,并且应当被视为正常的出勤时间。
产检假是指在孕期中,为了保障孕妇和胎儿的健康,需要定期到医院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这些时间应被计算为工作时间,而不应从产假中扣除。例如,在怀孕的不同阶段,国家或地方政策可能会允许孕妇每月享受一定天数的产检假,如怀孕第1-6个月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以及健康培训等;怀孕第6-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怀孕第8个月每月可享受2天假期;怀孕9个月以上,每月可享受4天假期(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HR管理实践中也明确指出,产假总天数中不包含产检假。例如,上海某科技公司曾因将产检假计入产假天数而被判补发工资差额及赔偿金,这进一步证明了产检假与产假是两个独立的概念。
因此,当一名女职工申请产检假时,她不应担心这会影响她的法定产假权利。相反,雇主有义务确保这些时间被正确地视为工作时间,并支付相应的工资。这样做不仅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对女性员工权益的基本尊重。同时,这也强调了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以确保所有员工,特别是处于特殊时期的女性员工,能够得到应有的支持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