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起诉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阶段,标志着案件从侦查阶段转入审查起诉阶段。具体如下:
一、定义与性质
移送起诉是公安机关或侦查机关在完成案件侦查工作后,认为案件符合起诉条件时,将案件材料及证据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法律程序。此阶段的核心是检察机关对侦查结果的合法性、证据充分性进行监督和审查。
二、适用条件
公安机关移送起诉需满足以下条件:
- 犯罪事实清楚:案件的基本事实已查明,无遗漏或矛盾;
- 证据确实充分:证据链完整,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 罪名认定正确:侦查机关对犯罪性质和罪名定性准确;
- 依法应追责:不存在法定不起诉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情形。
三、程序流程
- 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案卷材料、证据等移送至同级检察院;
- 审查期限:检察院一般需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15日;若适用速裁程序且嫌疑人认罪认罚,则缩短至10日内(可能判有期徒刑超1年的可延至15日);
- 补充侦查:若证据不足,检察院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期限1个月,以2次为限)或自行侦查;
- 决定处理:检察院经审查后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起诉需制作《起诉书》并移送法院。
四、法律意义
- 程序衔接:作为侦查与审判的桥梁,确保案件经合法程序进入审判阶段;
- 监督功能:检察机关通过审查侦查活动,防止冤假错案,保障司法公正;
- 效率保障:明确的审查期限规定避免案件久拖不决,维护当事人权益。
五、后续阶段
若检察院决定起诉,案件进入审判阶段;若不起诉,则终止刑事诉讼(除非符合条件时公安机关可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