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律规定,移送审查起诉时需要告知受害人相关权利义务。具体分析如下:
一、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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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
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询问被害人、证人时,司法机关应当分别告知其在审查起诉阶段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这一规定为审查起诉阶段的告知义务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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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20条细化要求
人民检察院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后3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在受理自诉案件后3日内也需履行相同告知义务。
二、告知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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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被害人知情权
告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的事实及检察院名称等信息,使被害人能够及时了解案件进展,为行使附带民事诉讼等权利提供时间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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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诉讼程序公正性
通过及时告知,被害人可有效参与诉讼过程,体现刑事诉讼的公开性与公正性原则。
三、告知内容
通常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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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的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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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诉讼阶段及被害人享有的权利(如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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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履行的义务(如提供证据、配合调查等)
四、特殊说明
若因客观原因无法及时告知,司法机关应及时书面说明情况并尽快履行告知义务。
综上,移送审查起诉时告知受害人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旨在平衡司法效率与被害人权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