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后必经程序
移送起诉和逮捕是刑事诉讼中两个紧密关联的程序,其关系可概括如下:
一、程序顺序与衔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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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是移送起诉的前置程序
逮捕是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而移送起诉是侦查终结后的后续程序。只有当公安机关完成侦查并认为案件符合起诉条件时,才会将案件材料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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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限制与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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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逮捕后需在2个月内移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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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批准可延长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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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能与权限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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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的权限与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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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安机关主导,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提出申请,需提交提请批准逮捕书及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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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是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制裁、继续犯罪或发生社会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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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起诉的权限与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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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如自诉案件)向同级检察院提出,需提交起诉意见书及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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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是将案件材料移交给检察机关审查,判断是否具备提起公诉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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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依据与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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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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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需将案件材料移送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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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复杂案件可延长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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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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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需证明有犯罪事实、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且无遗漏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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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起诉需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且检察机关需审查公安机关的侦查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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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逮捕即可起诉的情况
- 对于轻微犯罪或证据不足的案件,检察机关可直接审查起诉而无需逮捕。
总结
移送起诉是逮捕后的必经程序,但两者在权限、目的和审查标准上存在本质差异。逮捕是临时性强制措施,而移送起诉是启动审判程序的关键环节。整个流程需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保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