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规定如下:
一、保障范围
-
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累计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
特殊疾病保障衔接
在门诊慢特病医疗保障基础上,逐步将多发病、常见病的普通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二、报销标准
-
起付标准
- 年度累计 :200元。
-
最高支付限额
- 年度累计 :2500元。
-
支付比例
-
在职职工 :60%;
-
退休人员 :65%;
-
不同级别医疗机构 :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低于一级和二级机构(在职职工60%、退休职工65%)。
-
三、资金来源与调整机制
-
个人账户调整
-
在职职工 :个人缴费的2%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不再划入;
-
退休职工 :按2021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约90元/月)划入。
-
-
动态调整
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科学测算、自主调整,且随经济发展适时优化。
四、其他注意事项
-
待遇衔接
门诊共济保障与门诊慢特病、住院保障待遇有效衔接,部分适合门诊治疗且比住院更经济的项目可参照住院待遇管理。
-
缴费与待遇恢复
中断缴费后补缴医保费,从缴费当月开始享受门诊统筹报销待遇。
以上规定综合了甘肃省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及实施细则,确保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得到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