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2〕86 号),广西职工医保需累计缴费满 25 年(其中实际缴费须满 5 年以上),这是退休人员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必备条件。
医保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国家实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前,职工个人档案记载的在国有企业、县级以上集体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依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可计算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则是指参保人员实际缴纳职工医保费用的年限。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医保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满 25 年,或在职期间以住院医疗保险或单建统筹基金方式参保但选择以统账结合方式退休的,需要进行一次性补缴费用核定,出具《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一次性补缴通知单》,补缴后可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