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低价竞标的界定主要依据以下核心标准:
一、报价明显低于合理水平
- 低于成本或市场价格
投标人报价明显低于自身成本或其他投标人合理价格区间,且无法提供正当理由。 - 与市场价或成本价偏离过大
例如政府采购中,报价低于平均价50%、次低报价50%或最高限价45%的异常情形。
二、主观恶意行为表现
- 串通投标或垄断定价
通过与其他投标人/招标人串通,以不合理低价排除竞争,破坏市场公平性。 - 违规操作
包括行贿评标人员、篡改文件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三、履约风险与损害后果
- 影响质量或诚信履约
低价可能导致降低服务标准、偷工减料,损害项目质量或合同履行。 - 损害多方利益
包括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
四、法律认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等条款,明确禁止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串通投标等行为,违者可能导致中标无效、罚款、取消投标资格等后果。
注:实践中需结合具体交易场景(如政府采购或商业招标)及行业成本标准综合判断,避免单一价格标准误判合理低价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