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显低价”的评判标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 报价对比 :
- 投标人报价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平均报价20%可被认定为“明显低价”。
- 市场价对比 :
- 转让价格未达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的70%一般可认定为明显低于市场价。
- 成本考量 :
- 交易价格明显低于成本价销售,可认定为明显不合理低价。
- 交易因素 :
- 判断明显低价时需综合考虑交易时间、地点及对象等因素。若低价交易损害债权人等相关方利益或影响交易公平性,则倾向于认定为不合理低价。
- 法律依据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
建议
在实际操作中,评标委员会或相关机构在认定“明显低价”时,应综合考虑上述各点,并结合具体交易情况、市场环境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同时,保持透明度和公正性,确保评标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