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及其司法解释,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标准如下:
一、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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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比例标准
若债务人转让财产的价格未达到该交易时交易地 市场交易价或物价部门指导价的70% ,一般可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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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交易价的认定
人民法院需根据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参考 交易时的市场交易价或物价部门指导价 来评估价格是否合理。
二、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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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失公平的转让 :包括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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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知情或应知 :若债务人的相对人(如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转让行为影响债权实现,则债权人可请求撤销。
三、撤销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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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请求权
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财产转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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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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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适用于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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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一年内 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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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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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价受让或担保情形 :同样适用70%的认定标准,且受让人知情时债权人可主张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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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的例外 :若转让行为属于善意取得或符合其他法定情形,可能无法撤销。
建议债权人在发现债务人存在上述行为时,及时收集证据(如交易合同、市场价格评估报告等),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