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2024年最新的产假和生育津贴规定已经发布,以下是详细的政策解读。
生育保险参保
参保范围
- 在职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本省行政区域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生育保险的参保手续。
- 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同步办理生育保险的参保、中断、终止或注销等手续。
缴费基数和费率
- 缴费基数:生育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按照单位职工缴费工资之和确定。若职工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本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高于300%的,按照300%确定。
- 缴费费率:各统筹区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缴费费率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在0.5%到1%之间。
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医疗费用
- 费用范围:包括产前检查费用、因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以及符合生育政策的复通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 支付标准: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水平原则上不低于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并实行直接结算。
生育津贴
- 计算方式: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应当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
- 发放标准: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职工可再享受《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延长产假。
产假天数
一般产假
- 天数: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 终止妊娠: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产假42天;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产假98天。
延长产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职工可再享受《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延长产假,即一孩再增加产假60天;二孩、三孩再增加产假90天。
生育津贴申请流程
申请时间
参保人员原则上在产后或术后次年12月31日前,向当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申请方式
- 线上申请:通过浙里办APP或线下窗口办理。
- 直接结算:生育医疗费已在市内定点医院联网结算的可通过医院上传生育信息实现“免申即享”。
浙江省2024年的产假和生育津贴规定涵盖了参保范围、缴费基数、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产假天数等方面。新政策旨在提升妇女生育期间的生活和医疗保障水平,促进生育,助力人口高质量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