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属于正常出勤范畴。具体可分为以下要点:
一、法律依据
- 孕期产检时间直接计入正常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不得以请假为由扣减工资或满勤奖;
-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夜班或延长劳动时间,并应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休息。
二、产检假期天数规定
怀孕期间可享受的产检假期分为四个阶段:
- 怀孕1-6个月:每月1天,用于妊娠确认及健康培训;
- 怀孕6-7个月:每月1天;
- 怀孕8个月:每月2天;
- 怀孕9个月以上:每月4天(含预产假中的2天)。
三、用人单位责任
- 必须保障女职工产检期间的劳动权益,不得因产检降低工资或取消全勤奖;
- 若女职工因孕期不适需调整工作强度,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减轻其劳动量或调整岗位。
例外情形
普通产检一般计入出勤,但若因产检出现严重不适(如先兆流产症状)需额外休息,则超出法定产检假天数部分需按病假或事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