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产检假规定如下,综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策整理如下:
一、产假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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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产假
女职工生育可享受 98天产假 ,其中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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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奖励假
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妻可额外享受 30天奖励假 ,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及工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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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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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产:增加产假 1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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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 1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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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一孩产假为 128天 (98天+30天),二孩/三孩为 158天 (98天+60天)。
二、其他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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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护理假
男职工在婴儿未满6个月内可享受 15天护理假 ,期间工资、奖金等福利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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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检次数与待遇
产检次数根据医疗机构建议确定,通常每3个月至少1次,累计天数计入带薪年休假,可折抵生育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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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与福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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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期间按正常工作时间发放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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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得以产假为由降低工资、辞退或安排夜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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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依据与修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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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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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时间 :2022年8月29日最新修订,调整了二孩/三孩产假延长幅度。
以上规定适用于浙江省内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职工,特殊行业或单位需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