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西宁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的详细内容,综合了近年政策调整及官方文件:
一、参保范围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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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范围
适用于西宁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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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对象
用人单位的全体职工及雇工,均需参加生育保险并缴纳保险费。
二、缴费与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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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标准
生育保险费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提取,计入企业管理费用,职工个人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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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统筹
实行市级统筹,统一参保范围、待遇标准及经办流程,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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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筹集、支付及运营管理,财政预算保障经费需求。
三、待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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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符合医保目录的医疗费用(如检查费、手术费、住院费等)由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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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与假期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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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生育:产假90天(含15天产前假),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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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育(24周岁后初育):独生子女可享180天产假,难产增加15天;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42天,同时施行节育手术增加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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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形: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可获15-30天产假,满4个月流产4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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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支付标准
报销比例与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及医保目录标准挂钩,具体比例由市人社部门确定。
四、待遇申领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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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材料
生育保险待遇需提供身份证、《生育保险卡》、医保IC卡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费用清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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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支付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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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依法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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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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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超出医保目录或诊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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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医疗事故产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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胚胎移植费用及个人自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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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处理
用人单位逾期未申报的,待遇由单位补缴后支付;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时,生育保险关系随人转移。
五、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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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职责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政策制定与监督,财政、审计等部门协同保障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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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处理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费或违规操作的,将面临罚款、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罚。
以上内容综合了2019-2022年西宁生育保险政策调整,具体执行以最新官方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