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实施细则通常由各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以下为你介绍部分地区的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相关内容:
西安市
- 缴费规定:2020 年按照《西安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市医保发〔2019〕68 号)规定,生育保险费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征缴,不再单独征收生育保险费。
- 待遇享受条件:女职工申领生育津贴需连续缴纳生育保险 12 个月。不满 12 个月的,由用人单位垫付其生育津贴,缴费满 12 个月以后再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 待遇内容:
- 生育津贴:以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 12(月份)除以 365(天数),再乘以下列产假具体天数一次性计发。生育女职工生育享受 98 天产假,其中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流产女职工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15 天产假;怀孕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42 天产假。
- 生育医疗待遇:用人单位按规定足额缴费的,符合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生育的职工,缴费次月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包括门诊生育医疗费用限额补贴(含门诊产前检查限额补贴)、住院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福建省
- 待遇享受条件:以省本级为例,参保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且在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连续缴费满 3 个月(中断缴费未超 3 个月并及时补缴)及以上,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新参保未满 3 个月或中断缴费超 3 个月且补缴的,享受减半待遇。中断缴费期间不享受待遇。
- 待遇内容:
- 生育津贴:在定点助产机构住院分娩,符合条件的生育保险女职工,且在医保系统中银行账户信息完整的,由医疗机构负责推送生育结算信息,其生育津贴可于出院结算后的次月自动发放到本人银行账户。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含流产)的参保职工,需至省医保中心办事大厅现场申请生育津贴待遇。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
- 生育医疗待遇:参保职工符合相应情形需手工报销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 12 个月内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 6 个月内持相应材料至省医保中心办理。
某省(市)统一框架
- 缴费规定:全省(市)生育保险费率统一调整为 0.7%,由用人单位单方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准,灵活就业人员同步纳入保障范围。
- 待遇内容:
- 生育医疗待遇:参保女职工产前检查费用实行定额补助,最高标准为 1200 元 / 人,超出部分按普通门诊统筹报销。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的,可享受 600 元定额补助(35 周岁及以上为 900 元)。生育住院支付标准为顺产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限额支付 4000 元;难产 / 剖宫产限额支付 6000 元;多胞胎生育每多一胎增加 1000 元。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费用由基金全额支付;三级医院超限额部分个人自付比例降至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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