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如下:
- 一般规定:生育津贴 =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0× 产假天数。
- 产假天数规定:
- 正常生育:除国家规定的 98 天产假外,延长产假 60 天,共计 158 天。
- 难产:在正常产假基础上增加 15 天。
- 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 1 个婴儿,产假增加 15 天。
机关和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不享受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
在西宁市,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计发基数调整为用人单位上年度医疗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无上年度医疗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的,按照女职工生育当月单位医疗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计发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