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一些关于孕妇请保胎假被降职的相关信息:
相关法律规定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健康以及休息的权利。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司法案例
- 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纠纷案:张女士因怀孕保胎、分娩等原因按公司流程申请病假,并提供医院证明。公司免去其部门副总经理职务,转岗为普通员工,工资标准降低。法院认为张女士请假符合法律规定且具有正当性,应予以特殊保护。公司无法证实调岗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其单方面降职降薪行为损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判决公司向张女士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补足工资差额。
- 银川市的案例:李某某因怀孕向单位请了两周保胎假,休完假后正常复岗工作。之后单位以李某某工作表现不符合岗位职责为由,将其调整到销售岗位,后又以其不服从管理为由要求其递交辞职报告。经法律援助工作站介入,公司考虑到败诉后果,主动要求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公司同意不辞退李某某,李某某返回原岗位工作。
解决途径
孕妇遇到因请保胎假被降职的情况,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