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劳动法》对孕妇的权益进行了多方面的规定,旨在保护孕妇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健康和工作权益。以下是2025年《劳动法》中关于孕妇的新规定。
产假和生育津贴
产假天数
- 国家统一标准: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 地方奖励假:各省市根据实际情况,可能额外增加产假天数。例如,广东增加80天,合计178天;北京增加30天至128天。
生育津贴
- 支付标准:生育保险参保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生育津贴;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按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
- 就高原则: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就高领取。若员工产假工资高于生育津贴,差额由企业补足;反之则按生育津贴发放。
孕期劳动保护
劳动强度和劳动范围
- 禁止高强度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 特别照顾: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产前检查和哺乳时间
- 产前检查假: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 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可申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工资按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劳动合同和哺乳期保护
劳动合同延续
- 自动延续:女职工在三期内(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法定自然延至三期结束。
- 禁止解雇:用人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工资待遇保障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职业歧视和性骚扰
禁止职业歧视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不得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不得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防止性骚扰
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2025年《劳动法》对孕妇的权益进行了详细规定,涵盖了产假和生育津贴、孕期劳动保护、劳动合同和哺乳期保护、职业歧视和性骚扰等方面。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孕妇在职场中的合法权益,确保她们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健康和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