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 职工工资、津贴。
- 个人劳务报酬。
- 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 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 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 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 1000 元。除上述第 5、6 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在实际工作中,各单位应严格遵守现金管理规定,尽量减少现金使用,采用转账结算等方式进行支付,以提高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效率。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偏远地区交易、对方无法提供转账接收条件且经开户银行审核批准等,超过 1000 元也可使用现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