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用现金支付的项目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以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
企业之间的交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货物和服务交易,应当采取银行转账、挂账或者支票交易方式进行,而不得使用现金。这意味着当一个企业向另一个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应该通过非现金方式完成支付。
-
大额采购:对于超过一定金额(通常为1000元人民币)的支出,应采用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例如,购置固定资产(如设备、房产等)通常不允许使用现金进行支付。
-
手续费及佣金支付:在支付手续费和佣金给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时,除了委托个人代理的情况外,如果采用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则该笔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
向残疾人员工支付工资:为了确保能够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政策,企业需要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定期向残疾人员工实际支付工资,而不建议使用现金支付。
-
演员片酬:在特定行业如演艺界,演员的片酬等劳务收入也不得使用现金支付,并且不得以股权、房产、珠宝等形式隐匿收入。
-
其他特殊情形:比如支付给某报社的广告费五万元这类大额费用,按照规定也是不能使用现金支付的。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存在上述限制,但在某些情况下,如采购地点不确定、交换不便等特殊情况,经银行审查批准后可以支付现金。对于一些小额零星支出,如职工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出差人员差旅费等,在结算起点以下的范围内是可以使用现金支付的。
对于不能用现金支付的项目,主要是指那些涉及较大金额的企业间交易、特定类型的支付(如手续费、佣金、演员片酬等),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情况。这不仅有助于提高资金流动的透明度,还能有效防范洗钱等非法活动的风险。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合理选择支付方式,确保财务操作的合规性。同时,随着电子支付手段的发展和普及,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倾向于使用更为便捷和安全的非现金支付方式,这也符合国家鼓励减少现金使用的政策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