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前连续工龄
事业单位社保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规则如下:
一、计算时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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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始时间 :通常以1992年1月1日或1976年7月(部分地区以1992年为准)为分界线,改革前(即1992年1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为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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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时间 :截至退休时止,包括退休当月。
二、具体计算规则
- 连续工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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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前(如1992年1月1日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的年限,无论是否实际缴费,均视为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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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后(1992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但未实际缴费的年限,不计入视同缴费年限。
- 中断与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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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职工在视同缴费年限期间中断工作(如失业、企业工作等),中断期间不计入视同缴费年限,但可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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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前工作年限与改革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总缴费年限,但视同缴费年限不参与个人账户资金积累。
- 特殊工种年限
- 改革前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可按政策折算为工龄,但折算后总视同缴费年限不得超过5年。
三、示例计算
以公务员小王为例:
- 1985年10月参加工作,2014年10月退休,期间工作29年。- 其中1985年10月-2014年9月的29年均为视同缴费年限,2014年10月-2020年9月的8年6个月为实际缴费年限,总缴费年限37年6个月。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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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差异 :具体划分时间可能因省级政策不同存在1-2年差异,需以当地社保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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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依据 :认定主要依据个人档案中的工作经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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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性养老金 :视同缴费年限直接影响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公式:$1998年6月30日前的缴费年限 \times 1997年社会平均工资 \times 过渡系数$)。
五、政策依据
以上规则主要依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及各地实施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