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居民医保住院报销规定如下:
一、报销范围
覆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含Ⅱ类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需符合国家、省、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
二、起付标准与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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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地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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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疗机构 :起付线800元,报销比例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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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疗机构 :起付线400元,报销比例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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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及无等级医疗机构 :起付线200元,报销比例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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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地区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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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疗机构 :起付线900元,报销比例45%(急诊抢救及转诊人员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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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疗机构 :起付线900元,报销比例60%(急诊抢救及转诊人员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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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及无等级医疗机构 :起付线900元,报销比例70%(急诊抢救及转诊人员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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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 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 18万元 ,超出部分需自费。
四、其他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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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诊转院 :参保人员在二级甲等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后转诊至上级医院,不降低当次住院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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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人群 :
- 70周岁以上老年人、0-6岁婴幼儿、重度残疾人、急诊患者、孕产妇等,可自主选择就近医疗机构就诊,不受转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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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线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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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儿童:三级医院起付线500元,报销比例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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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70岁以上起付线1300元,报销比例70%-80%(根据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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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报销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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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准备 :需提交医疗费用单据、住院结算单、出院诊断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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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支付 :社保部门审核后,按比例支付医疗费用。
以上政策综合了2014-2025年泸州居民医保的调整内容,具体以最新官方文件为准。